新规施行后不久,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持有的奥希替尼(AZD9291)相关专利(专利号:201580003266.4)所涉无效宣告请求案作出结案决定。该案作为新规正式实施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非真实意思表示”条款处理专利无效请求的首个典型案例,为新规的落地应用提供了重要实践参照。
一、基本案情 二、新规解读:“非真实意思表示” 条款 (一)新规内容解析 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2明确规定,“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并非请求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该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该条款虽表述简洁,但法律内涵明确,核心要求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必须真实反映请求人的内心意愿,该真实意思表示需贯穿请求发起、证据提交及后续审查的全部流程,并非单纯以口头或书面声明即可认定。实践中,请求人受胁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影响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或他人冒用请求人名义发起请求等情形,均不符合“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定要求,属于该条款明确规制的范围。 (二)新规出台目的 本次《专利审查指南》增设上述条款,具有明确的现实背景与长远战略意义。从现实层面来看,近年来我国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在运行过程中,逐步显现出部分滥用情形,其中以“冒用他人名义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最为典型。此类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审查正常秩序,浪费国家行政资源,同时对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导致专利权人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应对无正当理由的无效请求,进而影响其创新积极性与市场竞争力。 从长远战略层面分析,该条款的实施对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具有基础性作用。专利制度作为激励科技创新的核心法律制度,其核心目标在于保护创新成果、鼓励创新行为,推动技术进步与经济高质量发展。专利无效宣告制度作为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纠错功能”,其核心价值在于确保授予的专利权符合法定授权条件,防范专利权滥用,实现创新激励与公共利益的平衡。若专利无效宣告制度被滥用,将打破上述平衡,扰乱市场竞争秩序,阻碍科技创新进程。本次新规增设相关条款,旨在规范专利无效宣告行为,防范制度滥用,维护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公信力,构建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为创新主体提供稳定的法律保障,助力全社会科技创新水平提升。 三、案件意义 (一)对专利无效程序的规范 该案为专利无效程序的规范树立了重要标杆。在以往,专利无效程序中虽然也强调程序合法与诚信原则,但对于 “非真实意思表示” 这类情形缺乏明确细致的审查标准和处理依据 。奥希替尼专利无效案的裁决,明确了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无效宣告请求将不予受理,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今后审查类似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范例和操作指引 。这有助于从源头上防止一些别有用心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启动无效程序,避免专利无效程序被滥用,提高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的严谨性和规范性。同时,也促使专利无效程序的参与各方,包括请求人、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等更加重视程序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强化了对专利无效程序的敬畏之心,维护了专利无效程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其能够高效、公正地运行,真正发挥纠正错误授权专利、维护专利制度公平性的作用 。 (二)对专利权保护的强化 对于专利权人而言,这一案件是对其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专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是对创新者的激励和回报,其稳定性至关重要 。如果专利经常面临无端的恶意无效请求干扰,专利权人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进行应对,还可能影响其对专利技术的实施和市场推广,打击创新积极性 。奥希替尼专利案中,国知局驳回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无效请求,让专利权人避免了不必要的讼累,确保了其专利的稳定性,使专利权人能够安心投入研发和生产,进一步强化了对专利权的保护。这也向整个社会传递了一个强烈信号,即合法的专利权将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都将难以得逞,从而鼓励企业和科研人员积极创新,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科技创新的良性循环 。 (三)对行业秩序的维护 在医药知识产权领域,专利保护对于企业的发展和行业的竞争格局有着深远影响 。奥希替尼作为一款重磅抗癌药物,其相关专利的稳定性关乎整个医药市场的竞争秩序。如果恶意无效请求得逞,可能会引发仿制药的无序竞争,扰乱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影响原研药企业的研发投入积极性,阻碍医药行业的创新发展 。国知局对奥希替尼专利无效请求的驳回,维护了医药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秩序,保障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它促使企业更加注重通过合法的研发创新来提升竞争力,而不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干扰竞争对手,推动医药行业朝着健康、有序、创新的方向发展。
来源: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知产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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