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025)最高法知民终756号专利侵权纠纷案终审宣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宇树科技不构成专利侵权。该案看似系一起普通专利纠纷,实则不仅为宇树科技作出清晰正名,更通过司法裁判,对原告露韦美公司的诉讼行为作出了公开、严厉的否定性评价与谴责。
该案判决书中,“精心算计”“反复无常”“有违诚信原则”等表述,直指当前知识产权诉讼领域中一种隐蔽性强、危害性大的不当诉讼策略,即行为人借助诉讼程序本身,而非基于合法实体权利,对处于上市、融资等关键发展阶段的创新企业实施不正当狙击。
基本案情 2025年,露某美公司在受让专利后仅5天便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宇树科技制造、销售的“Gox”机器狗侵犯其名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专利号:201610396363.0)。 露某美公司称,该专利涵盖四肢关节驱动、头颈部多传感器集成、无线控制及可变色仿生毛皮等技术特征,宇树科技的产品全面覆盖这些内容,构成直接或等同侵权;该公司还指出,宇树科技在多个电商平台销售被诉产品,总销售额超7800万元,且宣称该产品为“全球首款消费级仿生机器人”,涉嫌攀附商誉。露某美公司最初索赔500元,同时要求以法院审计结果为准,并主张按侵权获利的3至5倍适用惩罚性赔偿,总额可高达7000万元以上。 对于指控,宇树科技坚决否认侵权,称其产品未包含涉案专利中的“液位传感器”“气体传感器”和“可变色的仿生毛皮”三项关键技术特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产品确实缺少上述三项必要技术特征,且露某美公司所称的“油漆变色”“外衣更换”等不能等同于专利中的“可变色仿生毛皮”,遂于2025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宇树科技不构成侵权,驳回露某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露某美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询问结束仅一天后,该公司将此前临时提高至8000万元的赔偿请求,迅速回调至最初的500元。法院查明,露某美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受让涉案专利,其经营范围仅为预包装食品和日用百货,与智能机器人毫无关联,却在获权5天后即发起诉讼。该公司一方面声称宇树科技侵权获利数千万元,另一方面仅象征性索赔500元并要求“以法院审计为准”,法院指出此举实为“精心算计”——既规避高额诉讼费,又借虚高索赔向被告施压。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指出,“露某美公司的上述诉讼行权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本院予以谴责”,并强调任何人行使权利和参加诉讼均应遵循诚信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3日作出(2025)最高法知民终75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由露某美公司承担。 裁判要旨 1、专利侵权判定:经技术特征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构成侵害发明专利权。 2、诉讼行为规制:权利人在取得专利权后,并非出于维护自身市场利益的目的,而是利用专利诉讼程序的特性,在对方企业发展的关键节点,以明显反常的诉讼请求(如索赔声明与请求数额严重背离、随意变更)提起诉讼,意图规避诉讼费缴纳义务,并给对手施加不当诉讼压力。这种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诉权的滥用,应当受到司法否定性评价。 争议焦点 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以技术特征全面覆盖为核心 实践中,部分主体易陷入“外观相似即构成专利侵权”的认知误区。事实上,专利侵权判定的核心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即被诉侵权产品需完整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若缺少任一必要技术特征,即不构成专利侵权。 结合本案,涉案“一种电子狗”发明专利的核心必要技术特征共计三项,经比对,宇树科技生产销售的机器狗产品均未具备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具体比对情况如下: ①涉案专利要求具备“可变色仿生毛皮”,其功能为实现颜色变化、提升产品拟真度;宇树科技相关产品采用金属或塑料外壳搭配可拆卸装饰,无任何颜色变化功能,仅具备基础装饰作用,与专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不符。 ②涉案专利要求配备“液位传感器”,用途为监测积水情况并及时发出示警;宇树科技相关产品足端装配的为力传感器,仅用于感知地面接触状态、维持产品运动平稳,且该产品明确标注“不防水、禁止在积水环境使用”,二者功能存在本质区别,不构成技术特征对应。 ③涉案专利要求设置“气体传感器”,用于身份识别及气体检测;宇树科技相关产品搭载的为4D激光雷达,核心用途为环境感知与避障,与气体检测功能无任何关联,未覆盖该必要技术特征。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对双方技术方案进行细致比对、严格审查,认定宇树科技相关产品缺少涉案专利三项关键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专利侵权,据此判决驳回露某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露某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维持一审判决结论,同时明确露某美公司的诉讼行为已构成权利滥用,违反诚实信用诉讼原则。 胜诉关键:把“专利诉讼基本功”做扎实 宇树科技在本案中的胜诉具有明确的必然性,其核心在于精准把握专利诉讼的核心要点,全面践行专利维权的专业路径,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其一,明确技术边界,完善证据留存体系。宇树科技对其涉案产品的技术参数、研发流程进行系统梳理,庭审中依法提交产品实物、使用说明书、研发资料等完整证据链,通过逐一比对涉案专利技术特征,清晰佐证其产品技术路线与涉案专利无关联性,且系自主独立研发完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是反驳专利侵权指控的核心支撑,缺乏有效证据的抗辩主张,难以获得司法机关的采信。 其二,精准适用法律规则,聚焦核心抗辩要点。针对原告露某美公司的诉讼主张,宇树科技未被其虚高索赔金额干扰,而是紧扣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重点围绕“被诉侵权产品未覆盖涉案专利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展开抗辩,避免陷入外观相似性的无关争议。需明确的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限定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而非产品外观形态,该抗辩思路精准规避了企业应对专利诉讼时的常见误区。 其三,警惕恶意诉讼风险,坚守合规应诉原则。针对露某美公司无实际实施涉案专利的意图、仅以诉讼手段施压的恶意诉讼行为,宇树科技坚持积极应诉、依法抗辩,通过扎实的技术比对与完整的法律证据,协助司法机关明确该案“专利碰瓷”的本质,最终实现胜诉。
以上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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