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面“数量领先、质量待强”现状
高文在发言中分析认为,近年来我国在AI核心技术领域的创新活跃,专利申请量快速攀升,已位居世界前列。 然而,一个不可忽视的结构性问题是:在决定产业竞争力的核心专利方面,我们尚未形成有效的“专利群”集群优势。这意味着,虽然单个专利数量多,但缺乏能够相互支撑、形成技术壁垒的专利组合,在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竞争时仍显薄弱。
多维施策:从审查周期到分类保护
针对上述短板,高文代表提出了一揽子具体建议,旨在构建覆盖创新全链条的专利保护体系:
1.加大保护力度,培育高价值专利:建议进一步加大核心关键技术领域的专利保护强度,同时建立针对高价值专利的培育与激励机制,引导创新主体从追求数量向提升质量转变。
2.优化审查流程,缩短授权周期:针对人工智能等更新迭代快的技术领域,建议优化专利审查的“绿色通道”,实质性缩短授权周期,使创新成果能及时获得法律确权,抢占市场先机。
3.健全引导机制,实施差异化策略:呼吁建立更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引导机制,根据不同技术领域的发展阶段和产业特点,分领域制定差异化的保护与发展策略,避免“一刀切”式的管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对人工智能的规范发展着墨颇深,明确提出:“促进人工智能规范发展。依法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案件,准确把握科技创新‘容错’空间。”
“现在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被理解成保护资本投资人的利益,没有保护知识产权投资人的利益。”高文表示,当前风险投资的逻辑存在偏差,知识产权本身就是最重要的资本形态之一,但在法理层面,对其保护仍缺乏有效的落实抓手。
如何实现从“零和博弈”到“价值共生”的转变,平衡好资本投资人与知识产权投资人的关系。高文提出了以下三点建议: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适度体现对科技创新的包容与支持,依法限制过于严苛的风险投资条款。在司法解释中增加包容性条款,依法予以合理限制。
二是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创业投资的高容错与免责机制。统筹设立专门针对初创科技企业的国家级股权投资机制,提供周期长、高容错的资本支持,建立完善的免责机制,明确风险共担原则。
三是在公司法中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引入可转换优先股的机制。允许有限公司通过章程设置优先股,将回购型条款纳入优先股的法定规则轨道,建立分类别优先股的分层分类表决机制。
来源:深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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