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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案例分享|特步无效安踏能量环跑鞋外观设计专利未果
2026年4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第6W13470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安踏(中国)有限公司的一件鞋类的外观专利ZL202430817688.7发起的无效挑战,经合议组审查后认为,特步的无效理由不成立,继续维持安踏款鞋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性。
专利无效案例分享|特步无效安踏能量环跑鞋外观设计专利未果
专利无效案例分享|特步无效安踏能量环跑鞋外观设计专利未果

一、案件背景

本次涉案专利申请于2024年12月24日,2025年2月14日获授权。其核心设计要点在于鞋面与鞋底的形状、图案组合。请求人于 2025年9月以 “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为由提出无效宣告,主张本专利与多份现有设计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提交了6份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后续补充了一份经可信时间戳认证的小红书公开笔记(证据7,发布于 2023年8月23日)。
请求人提出了三类证据组合主张:
证据 1 + 证据 2 + 证据 3/4 + 证据 6 的组合;
证据 1 + 证据 2 + 证据 3/4 + 证据 7 的组合;
证据 1 + 证据 2 + 证据 3/4 + 证据 5 + 证据 7 的组合。
专利权人则抗辩认为,请求人提出的组合方式均不存在组合启示,且即便强行组合,本专利与组合后的设计也存在明显区别。
专利无效案例分享|特步无效安踏能量环跑鞋外观设计专利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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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心争议:现有设计组合如何被认定 “不构成明显区别”?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明确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这一条款的核心在于,既不允许对现有设计的简单抄袭,也不允许将现有设计特征随意拼凑,只有对普通消费者而言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差异的设计,才符合授权要求。

1. 证据真实性与公开性的认定

合议组首先对全部证据的效力进行了核查:

证据1-6 均为申请日前公开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可作为现有设计使用;

证据7为小红书公开笔记,经可信时间戳认证,发布时间早于本专利申请日,且笔记内容为产品推介,具有公开分享的意图,在申请日前已处于公开状态,其公开性被合议组予以确认。

2. 组合设计的 “区别点” 认定:细节差异决定整体视觉效果

合议组针对请求人的三类组合主张,逐一比对了本专利与现有设计的差异,最终认定本专利在鞋面、鞋底、侧面图案等核心设计上,均与现有设计组合存在显著区别:

设计部位
本专利设计特征
现有设计 / 组合的差异点
鞋面整体设计
半椭圆网状鞋面 + U 形过渡带 + 交叉鞋带设计,侧面图案分三层,最上层为菱形图案、中间层为拱形曲线、最下层为圆形镂空图案
证据1的鞋面侧面为扇形 “眼睛” 造型,与本专利三层式图案设计完全不同
鞋底设计
脚掌中心半圆形凹陷,盲孔从凹陷处向鞋头 / 鞋尾递减,接缝线平直
证据2的鞋底为 V 字型凹槽 + 较高凸起,与本专利凹陷设计差异明显
侧面曲线设计
多根平行曲线从鞋头延伸至鞋尾,在鞋底凹陷处形成拱形弯曲
证据3/4的曲线或呈波峰状、或止于中部,未形成本专利的拱形弯曲效果
侧面圆形图案
圆心贯穿线条分割的半镂空圆形图案,线条由粗变细
证据6仅为带缺口的圆形,证据7为 “眼睛” 造型图案,均无本专利的线条分割与渐变设计

合议组在审查中特别强调:“运动鞋的鞋面、鞋底表面图案、接缝等部位的设计变化,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关注,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更为显著。” 本专利的上述设计差异几乎遍布整个鞋面和鞋底,且均处于产品的显著位置,足以让普通消费者产生显著不同的整体视觉感受,因此与现有设计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

3. 组合启示的否定:并非所有现有特征都能随意拼凑

针对请求人第三类组合主张(证据1+2+3/4+5+7),合议组进一步指出:即便将多份现有设计特征强行组合,也不属于 “无需举证即可证明的明显存在组合启示的情况”。外观设计的组合启示,要求现有设计中存在明确的指引,让普通消费者有动机将不同特征结合起来,而该案中请求人主张的组合方式,缺乏合理的逻辑关联,无法被认定为常规设计手法的简单叠加。

以上信息来源:中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

信息收集:多智汇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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