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案双方:丰沃股份 vs盖瑞特 盖瑞特,作为拥有70年发展历史的美国汽车零部件巨头,其在全球涡轮增压领域具备极强的市场竞争力,全球累计有1.3亿辆汽车搭载该公司的增压技术,持有全球专利1300余件,宝马等知名车企均为其核心客户。作为行业领先企业,盖瑞特与丰沃股份存在直接市场竞争关系,丰沃股份认为,此次诉讼系盖瑞特的商业反击行为——此前丰沃股份曾成功推动盖瑞特一项专利宣告无效,此次诉讼被认为是盖瑞特的报复性举措。 此次IPO狙击的核心为两项专利侵权诉讼及合计5600万元的索赔。2025年3至4月,盖瑞特先后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两起诉讼,指控丰沃股份及其子公司侵犯其两项专利,涉及涡轮增压器的隔热罩与挡油板两大部件,索赔金额分别为3100万元与2500万元,合计5600万元,同时要求丰沃股份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侵权产品。 需重点说明的是,隔热罩、挡油板并非涡轮增压器的核心部件,该产品的核心部件主要为涡壳、压壳、叶轮等,隔热罩与挡油板的价值占比较低,对产品整体性能的影响有限。盖瑞特选择在丰沃股份IPO审核的关键时期提起诉讼,其引发的不确定性足以引发监管层及投资者的关注与担忧,构成典型的“IPO狙击”,其核心目的在于延缓甚至终止丰沃股份的上市进程。 二、关键反击:丰沃股份的“破局之道”——申请专利无效 所谓专利无效,即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授予专利时,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保护范围清晰度等均有明确要求,若某项专利未满足上述授权条件,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专利一旦被宣告无效,将不再受法律保护,基于该专利提起的侵权指控亦失去法律依据,相当于丧失了诉讼中的核心权利基础。 丰沃股份的反击策略具有明确针对性,其委托专业的金杜律师事务所,从专利的创造性、保护范围清晰度等核心维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无效宣告申请,直指盖瑞特相关专利存在的漏洞。盖瑞特则委托立方律师事务所参与应诉,双方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盖瑞特被质疑的相关专利是否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条件。 三、盖瑞特三项专利接连被无效,狙击初步化解 3100万元索赔的专利诉讼-(2025)沪73知民初45号案(专利号:ZL200910006885.5,名称:具有热屏蔽体对中配置的涡轮增压器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作出部分无效的裁定,盖瑞特提起诉讼时所依赖的核心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6)因不具备创造性被宣告无效;其余权利要求(权利要求7-12)虽维持有效,但与此次侵权指控无关联,对诉讼结果不构成实质影响。综上,盖瑞特基于该专利提出的3100万元索赔,已失去核心法律依据,索赔主张基本无法成立。 2500万元索赔的专利诉讼-(2025)沪73知民初43号案(专利号:ZL201810548510.0,名称:具有气体流动路径和液体流动路径的涡轮增压器):该专利于2026年5月6日由国知局作出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 双方此前纠纷涉及的“止推环技术”专利(专利号:ZL200580044824.8):其无效宣告历程从首次无效到行政诉讼、再到最高法发回重审,最终再被国知局二次审查宣告无效。2021年9月,丰沃股份针对盖瑞特持有的ZL200580044824.8号专利向国知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其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国知局经审理后作出第54541号决定,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盖瑞特不服该决定,随后以国知局为被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于(2022)京73行初10256号行政判决书中驳回盖瑞特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专利无效的决定。盖瑞特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出现关键性反转。最高法认为,第54541号决定关于对比文件2内容以及相关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认定存在错误,判决撤销第54541号决定和第10256号判决,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2026年5月6日,国知局最终再次作出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但该专利已于2025年10月因保护期届满而终止并失效,从这一意义上说,国知局此次在有效期届满后的无效宣告决定,彻底终结了围绕该专利的长期争议。 此外,丰沃股份还采取了双重风险防控措施:一方面,明确主张其产品不构成专利侵权,并提交相关证据,例如其挡油板采用现有技术,隔热罩结构与盖瑞特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存在本质区别;另一方面,对涉诉零部件进行替代设计,剔除存在争议的技术特征,进一步降低诉讼风险,并明确披露此次诉讼败诉的可能性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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