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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案例分享|明月镜片VS依视路:800万专利索赔撤诉背后,国产眼镜的专利抗辩启示
2025年12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61066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依视路国际公司拥有的发明专利"包括封装的微镜片的光学制品及其制造方法"(专利号:201980068103.2)全部无效,理由是缺乏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一个月后的2026年1月,随着依视路主动撤诉,这场始于2025年6月的"轻松控Pro 2.0"侵权诉讼(索赔800万元)以国产镜片企业的"专利反击战"告捷收场。

一、案情回顾

  •  2025年6月:纠纷爆发 依视路以专利侵权为由,将明月镜片及其关联销售方诉至法院,核心指控是明月镜片旗下“轻松控Pro2.0”近视管理镜片,侵犯了其一项关于“微透镜”的发明专利,要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800万元,直指国产近视防控镜片的核心产品。

  •  2025年6月-12月:主动抗辩 面对跨国巨头的诉讼施压,明月镜片并未被动应诉、妥协退让,而是第一时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国知局”)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提交多份中外现有技术证据,核心主张:依视路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不应被授予专利权,从根源上反击侵权指控。

  • 2025年12月:关键裁决 国知局受理后成立合议组审理,并组织双方进行口头审理,最终作出裁定:宣告依视路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核心理由的是,该专利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技术方案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不满足专利授权的“创造性”要求,本质是“将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包装成专利”。

专利案例分享|明月镜片VS依视路:800万专利索赔撤诉背后,国产眼镜的专利抗辩启示
专利案例分享|明月镜片VS依视路:800万专利索赔撤诉背后,国产眼镜的专利抗辩启示
  • 2026年1月:纠纷落幕 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后,依视路发起侵权诉讼的“权利基础”彻底消失——就像没有借条,自然无法主张债权,随即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这起备受行业关注的专利纠纷正式画上句号。

二、专利无效的核心——“创造性”的法律界定与认定标准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专利“创造性”的认定。创造性作为专利授权及无效程序中的核心审查标准,既是企业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时最常用、最具效力的抗辩突破口,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明确规定的专利授权核心要件。

为便于理解,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专利授权核心条件进行简要阐释:一项技术方案欲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必须同时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大核心要件(业界俗称“专利三性”),三者缺一不可,具体界定如下:

  •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体而言,该技术方案与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相比,需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并非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如眼镜行业相关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推理、简单计算或有限次实验即可轻易得出。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现就依视路涉案专利的核心缺陷分析如下:

依视路涉案专利的全称为“包括封装的微透镜的光学制品及其制造方法”,其核心技术特征为“镜片一体成型微透镜(高度≤0.1mm、直径≤2.00mm)及高于微透镜的全包保护层”。依视路主张,该组参数设计可实现更优的近视防控效果,构成独特的技术贡献,并以此作为提起侵权诉讼的核心依据。

明月镜片的抗辩逻辑,精准直击该专利的核心缺陷,其成功运用“现有技术抗辩”策略,该策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的裁判思路,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应认定抗辩成立。具体抗辩逻辑如下:

明月镜片在抗辩过程中提交的证据中,包含一份2018年公开的美国专利文献,该文献公开时间早于依视路涉案专利申请日,可作为现有技术证据使用。该美国专利文献已明确公开了微透镜的直径范围(含1mm等相关数值),同时公开了微透镜的曲率半径参数范围。而依视路主张的“微透镜高度”并非其独创技术——根据光学领域的基础“矢高公式”(该公式已在《眼镜学》等公开教材中披露,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将上述公开的直径、曲率半径参数代入该公式进行常规计算,即可得出与依视路涉案专利相同的高度区间(5–30μm),该过程无需额外的技术突破,亦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最终认定:依视路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系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通过常规计算、有限次实验即可获得,未体现出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创造性要求,依法应宣告全部无效。该认定意味着,依视路涉案专利自始不具备合法的专利权效力,其据此提起的侵权指控缺乏权利基础,自然无法得到支持。这也是“现有技术抗辩”的核心逻辑:以公开的现有技术为依据,推翻涉案专利的合法性,从而免除被诉侵权责任。

三、案件启示

本案之所以能够成为国产眼镜行业专利无效抗辩的经典案例,核心在于其不仅实现了国产企业对跨国巨头的胜诉,更为广大国产企业提供了一套可复制、可落地的专利抗辩方法论。尤其是在面对外资企业专利施压时,该案清晰展示了如何通过现有技术抗辩与专利质量攻防,依法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打破行业专利壁垒。

结合本案审理过程及多年专利实务经验,针对企业(重点为科技型、制造型企业)提出三项核心抗辩建议,兼顾专业性与实操性,助力企业规避专利抗辩过程中的常见误区。

1. 被诉侵权后,优先核查涉案专利合法性

企业被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后,不应盲目焦虑或妥协退让,核心第一步为对对方据以起诉的专利进行反向审查,重点核查该专利是否符合法定授权条件,是否存在可被宣告无效的情形。

本案中,明月镜片未被动接受侵权索赔,而是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精准锁定对方专利“创造性不足”的核心漏洞,从根源上消除侵权指控风险,该方式系专利抗辩中最为有效的釜底抽薪策略。若涉案专利被依法宣告无效,则侵权指控丧失合法权利基础,自然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实践中,部分外资企业存在将现有技术包装为专利、构建市场壁垒的情形,此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是企业最直接、最合法的反击手段。

2. 提前布局现有技术证据,强化主动防御能力

明月镜片能够胜诉,核心在于其提前收集、留存并精准提交了有效的现有技术证据,包括美国专利文献及相关公知常识公式。该实践经验提示所有企业,在日常研发过程中,应注重收集、整理并留存相关领域的现有技术资料,涵盖中外专利文献、行业标准、公开教材、产品说明书等,重点留存与企业自身产品相关的技术文献。

此类技术资料是企业应对专利侵权诉讼的重要支撑,一旦被提起侵权指控,可快速提交相关证据,用以证明对方专利不具备创造性,或自身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进而主张不构成侵权。同时,企业在提交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时,应严格遵循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要求,准备请求书及证据各一式两份,明确无效宣告的范围及具体理由,确保所提交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与真实性。

3. 摒弃被动应诉思维,构建主动攻防体系

面对跨国巨头提起的专利诉讼,部分国产企业易陷入被动应诉的困境,或选择妥协赔偿,或放弃相关市场。而明月镜片的案例充分证明,国产企业并非只能被动防御,通过主动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精准运用现有技术抗辩等方式,不仅能够有效化解侵权风险,更能够打破外资企业的专利垄断,为企业自身发展争取合理空间。

对于科技型企业而言,专利不仅是保护自身核心技术的重要工具,更是应对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地位的关键武器。建议企业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专利风险排查工作,同时密切关注行业内的专利布局动态,提前储备相关抗辩证据,有效防范被“专利流氓”或竞争对手恶意起诉的风险。

以上信息来源:中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 等网络公开信息等

信息收集:多智汇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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