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家知识产权局2026年最新公示的专利无效审查决定,石头科技针对科沃斯子公司添可的四起专利无效案件均已尘埃落定。其中,两件外观设计专利全程维持专利权有效;两件实用新型专利在添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至此,石头科技针对添可四项专利的无效挑战均以失败告终。
一、全案梳理:4件专利无效挑战,石头科技全线落败
案件1——专利外观无效案(决定号:第610037号)
涉案专利号:ZL202330670663.4(外观设计专利)
无效决定:维持专利有效败诉核心双重要素:
1. 实体证据不足:石头科技提交的现有技术证据零散、关联性弱,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涉案外观专利不具备新颖性,无效主张无事实依据;
2. 程序重大瑕疵:口审结束后,专利权人添可当庭提出,石头科技出庭代理人员包含实习代理人。经合议组核实,该人员确为实习代理,不具备《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官方决定原文明确认定: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指派在本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承办专利代理业务,因此该代理人视为未出庭,口审中的发言不予考虑。
案件2——关联外观专利无效案(决定号:第610119号)
涉案专利号:ZL202330670662.X(外观设计专利)
无效决定:维持专利有效
案件情形与前案完全一致:申请人举证不足以否定专利创新性,同时存在实习代理人违规出庭的程序瑕疵,当庭陈述全部无效,多重不利因素叠加导致无效挑战失败。
(2)2件实用新型核心专利无效案(实体抗辩全面失利)
案件3——核心结构实用新型专利(决定号:第611481号)
涉案专利号:ZL202222380686.4
无效决定: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案件4|核心结构实用新型专利(决定号:第611491号)
涉案专利号:ZL202320160010.6
无效决定: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两件核心技术专利均未被无效。添可通过合规修改权利要求,进一步剔除瑕疵、稳固专利边界,专利稳定性反而得到官方二次背书,石头科技针对底层核心技术的挑战彻底落空。
二、案件时间线:侵权诉讼引发专利反制
1. 2025年7月10日:添可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立案4起专利侵权诉讼,起诉石头科技及其多家合作企业,涵盖2项外观专利、2项实用新型核心专利,全方位发起维权;
2. 2025年8月起:针对上述4起侵权案件对应的全部涉案专利,石头科技逐一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属于行业标准的“诉讼+无效”对冲应诉手段;
3. 2026年上半年:国知局对4件无效案件全部审结,石头科技四战全败,所有涉案专利维持有效;
4. 当前进展:添可2025年发起的4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仍在南京中院审理中,尚未一审宣判,双方洗地机领域的专利攻防仍在持续。
三、庭审资质瑕疵+证据不足,双重失误导致全盘败诉
1. 庭审资质瑕疵:出庭人员资质不符,当庭抗辩效力完全灭失
专利无效口头审理属于法定行政审查程序,对出庭承办人员的执业资质具备严格法定要求,也是多数企业与代理机构极易忽视的合规风险点。
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专利代理业务须由代理机构在职执业专利代理师承办,实习代理人员不具备独立承办案件、参与口头审理并发表抗辩意见的法定资质。
本次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组依法核实出庭人员资质后,认定涉案实习代理人员不具备庭审资格,视其为未出庭,其当庭发表的质证意见、技术比对观点及答辩陈述均依法不予采信。该程序瑕疵直接导致请求人丧失当庭抗辩、质证辩论的核心权利,仅可依托书面材料应诉,案件抗辩基础完全缺失,败诉结果无可避免。
该判例充分印证知识产权实务核心准则:专利案件程序合规性与实体有效性同等重要,严重的程序瑕疵可直接推翻案件抗辩优势,造成不可逆的败诉后果。
2. 实体举证瑕疵:现有技术举证不足,专利无效法定要件不成立
即便剔除程序瑕疵因素,单从实体审查维度判定,石头科技提出的专利无效主张亦无法成立。本次无效请求中,请求人提交的现有技术文献较为碎片化,未能完整、精准覆盖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设计核心要点,无法形成完整的技术比对体系,不足以证明涉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与创造性,未满足专利无效的法定认定标准。
综上,本次系列案件因庭审程序不合规、实体举证不充分双重核心瑕疵叠加,石头科技四件专利无效请求全数被驳回,属于合规层面与技术层面的双重败诉。
以上信息来源:中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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