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其主张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无效,核心理由如下: 1、不具备新颖性:请求人举证多份在先公开文献,证实涉案专利的数据采集、格式还原、时序复刻、硬件回灌、整车状态同步仿真等核心技术特征,在专利申请日前已被现有技术完整公开,无全新技术内容。 2、不具备创造性:涉案专利方案为现有仿真测试技术的常规整合,整体架构、技术逻辑与实施流程均为领域公知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现有技术简单推演、替换轻易获得,无新技术效果与实质性技术进步。 3、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涉案专利对关键技术参数、硬件适配、数据同步、仿真触发条件等核心要素限定模糊,缺乏明确唯一的实施边界,保护范围无法清晰界定,不符合专利确权规范。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核查比对,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缺乏新颖性与创造性,且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界定不清,最终认定整体专利无效,具体核心理由如下: 1. 丧失新颖性。涉案专利记载的传感器数据采集、格式还原、时序回放、主机注入、工况仿真等全部核心技术特征,在其2019年申请日之前,已被现有公开专利、技术文献及行业公知技术完整披露,无全新独创技术内容,不满足专利授权新颖性要求。 2. 无实质性创造性。该专利技术方案属于现有自动驾驶仿真测试技术的常规整合与叠加,技术架构、实现逻辑、核心步骤均无实质性创新突破。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现有技术常规推演、简单替换即可得到该方案,未解决行业固有技术痛点,也未产生新的技术效果,达不到发明专利创造性授权标准。 3. 权利要求存在规范性瑕疵。专利多项权利要求技术限定模糊,技术边界、保护范围界定不清晰,缺乏唯一、明确的实施限定,不符合专利授权公示与确权规范,进一步认定专利稳定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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