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宣告前期评估(要不要提?) 1、无效宣告程序启动前必须完成前期评估,避免盲目提交请求导致成本浪费或策略失误。 1.1 专利法律状态核查(必做第一步) 所有无效策略的基础是确认目标专利的实时法律状态,操作步骤完全通用: 1.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公众查询端口( https://cpquery.cponline.cnipa.gov.cn/chinesepatent/index 2.进入详情页后首先查看「法律状态」栏,确认显示内容为「专利权维持」,且无「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相关记录。 3.切换到「审查信息」模块下的「无效文件」子栏目,确认没有任何历史无效审查记录,若两项均为空白,即可判定该专利属于「零无效」状态,即从未被提起过无效宣告请求。 1.2 稳定性初步评估 完成法律状态核查后,需从三个通用维度判断专利是否具备被无效的可能性: 1.3 策略选择 根据评估结果可选择三类通用策略: 二、证据收集与固定(核心环节) 2.1 法律基准 所有证据收集必须围绕《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展开,该条款明确:「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现有设计的公开方式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出版物公开,包括印刷件、视听资料、互联网内容等,印刷或发布日即为公开日;第二类是公开使用,包括销售、展出、演示等,公众能够得知该产品之日即为公开日;第三类是其他公开,包括口头、电视、电影等。电商销售页加交易快照属于「互联网出版物公开+公开使用」的复合形态,是目前无效实务中最主流的现有设计证据来源。 2.2 证据效力分级(按司法采信优先级排序) 第一档:1688/淘宝/天猫交易快照+成交时间(最强效力) 这类证据的法律效力已经在多个司法案例中明确确认。上海玉汕贸易有限公司诉郜成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认定:淘宝网交易快照由平台系统自动生成,买卖双方及第三方均无权修改,其真实性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直接确认。知识产权律师网发布的《无效程序中关于交易快照的证据认定》一文也明确指出,交易快照中记录的交易形成时间可以直接作为产品公开时间,只要该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即可作为现有设计证据使用。福建高级人民法院相关二审判决也纠正了一审法院以「无法佐证图片发布时间早于申请日」否定电商交易记录证明力的错误,明确平台交易记录由系统自动生成,篡改可能性极低,一审的举证责任分配存在错误,这一裁判逻辑可以直接适用于所有电商平台交易快照的效力认定。 通用操作步骤分为三步:第一步是获取卖家账号权限,登录1688或淘宝卖家后台,进入「卖家中心」下的「已卖出的宝贝」栏目,筛选早于目标专利申请日的所有订单,重点查找与涉案专利产品同类别的商品订单。第二步是固定核心内容,每个符合条件的订单需要记录订单编号、成交时间、商品主图、SKU详细描述、交易快照的原始链接,注意交易快照必须是从卖家后台直接进入的页面,不能是前台公开页面,因为前台页面无法验证是否可修改。第三步是强化证据效力,所有操作过程必须全程录屏,并前往公证处对录屏内容和快照页面进行公证,公证费用通常在1000元到2000元之间,但可以将证据的采信度提升到90%以上。 这类证据的通用注意事项:如果交易快照的商品标题与专利所载型号不一致,必须额外提供证据链锚定二者为同一款产品,比如包含两者型号同框的包装实拍图、评测平台明确提及二者为同一产品的文章、产品说明书中同时标注两个型号的页面等。如果无法完成同一性锚定,该交易快照将无法直接用于无效对应专利。 第二档:公证处网页保全+线下购买实物公证(次强效力) 这类证据属于次强效力,但证明力比交易快照更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方当事人要推翻公证证据,只能从两个方向攻击:一是证明公证程序违法,比如公证员没有亲自操作电脑、公证页面没有完整记录获取过程;二是证明公证内容与客观事实不一致,比如公证的快照页面后来被修改过,这两类抗辩的难度都远高于推翻普通电子证据。实践中可以参考主流司法案例的取证思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首先公证电商平台的开售信息,其次公证早于专利申请日的用户带图评价页面,再公证二手转卖平台的转卖记录并购买实物,最后将购买的实物封存,在口审时当庭拆解比对产品的六面视图。公证费用通常在2000元到3000元之间,采信度可达95%以上。 第三档:可信时间戳TSA/区块链存证(性价比位) 这类证据的效力依据来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明确:不应仅以「未经公证」否定电子存证效力。联合信任权利卫士、TSA官网均采用国家授时体系加哈希摘要技术,能够证明「某文件在某时点已存在且未篡改」。操作步骤分为两步:第一步是批量固证,用「权利卫士」APP固化电商平台产品页、评测文章、社交平台种草内容等;第二步是组合使用,TSA作为辅助证据,主力比对证据仍用公证加固。这类证据的成本仅为10元/件,证明力中等,部分法官需要补充资质说明,适合批量固定零散证据。 第四档:自行截图/百度快照(严禁使用) 这类证据存在明确的法律风险:百度快照存在「时间倒退」的已知bug,显示的抓取时间不等于真实抓取时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有因百度快照时间不可靠而维持专利有效的案例。自行截图无原始载体,对方可直接否认真实性。如果必须使用平台历史页面,应当使用平台原生后台快照,即淘宝、1688、京东、拼多多卖家端生成的快照,这类快照由平台系统控制,不可篡改。 2.3 专项证据链搭建(通用常见场景) 针对专利型号与在先销售型号不一致的通用场景,需要按以下顺序补全证据链:第一是同一性锚定证据,包括评测文案中提及二者为同一产品的表述、同一包装同时印有两类型号的实拍图、官方资料中同时标注两个型号的页面、同申请人同日申请的其他关联专利佐证申请日为批量递交日而非首次公开日。第二是视图补全证据,若电商主图不全,可补充用户带图评价、二手平台实拍、关联实用新型专利附图等。第三是外贸记录回溯证据,用Wayback Machine查询外贸平台产品页的早于申请日的快照,证明产品在国内外公开销售。 三、无效宣告请求书撰写 3.1 基础信息填报 请求书撰写必须符合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形式要求:请求人必须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企业请求人需要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请求人需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请求范围必须明确,是宣告专利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一旦提交不能中途变更;专利信息必须准确填写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专利权人,任何一项填写错误都会导致补正,延误审查进度。 3.2 证据清单编排 证据清单需按编号逐一列明,通用模板为:证据1为「XX公证处出具的第XX号公证书」,证据来源为电商平台交易快照,公开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证明目的为对比设计的公开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证据2为「XX评测平台发布的XX文章」,来源为对应网址,公开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证明目的为在先销售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为同一款产品;证据3为「外贸平台产品页的Wayback Machine快照」,来源为对应存档网址,公开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证明目的为产品在国内外公开销售。 3.3 理由撰写逻辑 优先选择打《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新颖性理由,具体内容可写为:「对比设计(证据1交易快照)的公开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二者均为同类产品,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对比设计公开了产品的六面视图,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构成实质相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交易快照的视图不全,无法覆盖六面视图,则转向打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明显区别理由,具体内容可写为:「对比设计公开了产品的核心设计特征,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4 提交要求 请求书需要提交一式两份,加盖请求人公章(个人请求人签字),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线上提交,也可以邮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四、典型场景应对 针对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常见风险,需要提前准备通用应对策略。第一类风险是型号同一性风险,对方专利权人会抗辩「专利所载型号为专利申请后启用,证据里的销售型号不是同一款产品」,应对时需要提交三部分证据:一是包含两类型号同框的包装实拍图,二是评测平台明确提及两者为同一产品的文章,三是产品说明书中同时标注两个型号的页面,同时可以提交专利权人自身工厂店的上架时间,工厂店的上架时间通常比品牌官方店早1到3个月,佐证产品早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第二类风险是视图不全风险,对方会抗辩「证据仅公开部分视图,无法比对全部视图」,如果证据视图齐全,直接打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新颖性;如果视图缺失,转向打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明显区别,组合现有设计特征说明这些特征都是已有设计中已经公开的内容。第三类风险是公开主体抗辩风险,对方会主张「在先销售主体与专利权人不同,不属于同一产品的公开」,应对时提交外贸平台的上架记录,证明产品早于国内品牌化时间已经对外公开,同时提交同申请人同日申请的其他关联专利,佐证申请日是批量递交日而非真实首次公开日。如果已经被起诉侵权,还可以同步提起无效宣告并主张先用权抗辩,提交早于专利申请日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证明已经在申请日前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五、后续救济 如果对无效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上诉。 六、附录 附录1:常用法律条文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全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附录2:典型案例索引 1.玉汕公司诉郜成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明确电商平台交易快照的证据效力,认定系统自动生成的交易快照无相反证据时真实性可确认。 2.《无效程序中关于交易快照的证据认定》:明确交易快照公开时间的认定规则,交易形成时间可作为公开时间。 3.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终审判决:明确现有设计公开时间的判断标准,产品铭牌出厂日期不能直接认定为公开日期。 附录3:实操工具链接及使用方法 1.专利法律状态查询:https://cpquery.cponline.cnipa.gov.cn/chinesepatent/index,输入专利号即可查询实时法律状态。 2.无效决定公布:https://cpquery.cponline.cnipa.gov.cn/chinesepatent/index,可查询已公告的无效审查决定。 3.Wayback Machine:web.archive.org,输入产品页完整URL可查询历史快照,回溯上架时间。 4.TSA平台:http://www.tsa.cn,可在线申请可信时间戳,固定电子证据。
需特别注意:启信宝、企查查等第三方平台的数据同步存在1到3天的延迟,绝不能以第三方平台的信息作为最终判断依据,必须以官方系统的实时数据为准。
第一是证据可得性,即是否存在早于专利申请日的公开记录,涵盖线上销售快照、线下展览记录、出版物公开、外贸平台上线记录等。
第二是视图完整性,即现有证据是否能够覆盖专利授权的六面视图,包括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若核心视图缺失将直接影响新颖性比对。
第三是权利冲突可能性,即专利是否存在与申请日前的著作权、商标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冲突的情形,可一并作为无效理由。
若证据不充分,想探明专利权人的设计要点,可选择盲测稳定性策略,提交近似现有设计加公知常识的无效请求,换取口审机会获取对方抗辩逻辑。
若有完整早于申请日的公开证据,可选择精准打击策略,用电商平台交易快照直接打《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新颖性理由。
若已被专利权人起诉侵权,可选择防御性无效策略,同步提无效加主张先用权抗辩,拖延诉讼进程。
编辑:多智汇知识产权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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