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宣告前期评估(要不要提?) 1.1 专利法律状态核查(必做第一步) 所有无效策略的基础是确认目标专利的实时法律状态,操作步骤完全通用: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公众查询端口(cpquery.cnipa.gov.cn),在检索栏准确输入目标专利的13位申请号(不含校验位)或完整专利号,注意字母需大写,不得遗漏。进入详情页后首先查看「法律状态」栏,确认显示内容为「专利权维持」,且无「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相关记录。切换到「审查信息」模块下的「无效文件」子栏目,确认没有任何历史无效审查记录,若两项均为空白,即可判定该专利属于「零无效」状态,即从未被提起过无效宣告请求。需特别注意:启信宝、企查查等第三方平台的数据同步存在1到3天的延迟,绝不能以第三方平台的信息作为最终判断依据,必须以官方系统的实时数据为准。发明专利的审查流程更长,核查时还需额外查看「审查信息」中的「驳回决定」「授权公告」「著录项目变更」等记录,确认专利权的法律状态稳定。 1.2 稳定性初步评估 完成法律状态核查后,需从四个通用维度判断专利是否具备被无效的可能性:第一是现有技术可得性,即是否存在早于专利申请日的公开技术方案,涵盖专利文献、非专利文献(期刊、会议论文、学位论文、技术标准、实验报告、研发日志)、公开使用(产品、方法)、口头公开等,且这些证据能够覆盖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第二是创造性高度,即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是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改进。第三是公开充分性,即说明书是否对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是否提供足够实验数据支持技术效果,化学领域是否有定性定量数据,生物领域是否保藏了菌株,计算机领域是否有可复现的代码逻辑。第四是程序合法性,即优先权是否成立、分案申请是否超范围、修改是否超范围、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 1.3 策略选择 根据评估结果可选择三类通用策略:若证据不充分,想探明专利权人的技术要点,可选择盲测稳定性策略,提交近似现有技术加公知常识的无效请求,换取口审机会获取对方抗辩逻辑。若有完整早于申请日的公开证据,可选择精准打击策略,用公开专利文献结合非专利文献直接打《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新颖性理由,或结合公知常识打创造性理由。若已被专利权人起诉侵权,可选择防御性无效策略,同步提无效加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拖延诉讼进程。 二、证据收集与固定(核心环节) 2.1 法律基准 所有证据收集必须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展开,该条款明确:“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出版物公开,包括专利文献、期刊、书籍、标准、互联网内容等,印刷或发布日即为公开日;第二类是公开使用,包括销售、使用、展出等,公众能够得知该技术之日即为公开日;第三类是其他公开,包括口头、电视、电影等。对于发明专利而言,方法类技术方案的公开无需依赖产品销售,只要方法步骤被公开即为现有技术,这是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核心差异之一。 2.2 证据效力分级(按司法采信优先级排序) 🥇 第一档:公开专利文献+非专利文献组合(最强效力) 这类证据的法律效力在审查指南和司法实践中明确确认。审查指南规定,公开专利文献的真实性、公开性通常可直接确认,无需额外举证;非专利文献只要能证明公开时间早于申请日,也可作为现有技术使用。例如,在某化学药物专利无效案中,合议组明确认定:公开的国际专利文献结合SCI期刊论文,能够公开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即可认定现有技术成立。通用操作步骤分为三步:第一步是用专利检索系统检索对比文件,优先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系统、德温特数据库、Google Patents等工具,检索早于申请日的国内外专利文献,化学领域需额外检索CAS数据库,生物领域需检索GenBank等基因序列数据库。第二步是固定非专利文献,通过高校图书馆、学术期刊数据库获取早于申请日的期刊论文、会议论文、学位论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全文,标注公开时间。第三步是强化证据效力,所有文献获取过程可全程录屏并公证,公证费用通常在2000元到3000元之间,采信度可达95%以上。 🥈 第二档:公证实物销售+技术鉴定报告(次强效力) 这类证据适用于产品类发明专利,证明力极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方当事人要推翻公证证据,只能从公证程序违法或内容与客观事实不一致两端攻击。通用操作步骤分为三步:第一步是公证购买早于申请日的产品,前往公证处,由公证员陪同在电商平台或线下门店购买产品,封存后出具公证书。第二步是委托技术鉴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技术鉴定机构,对公证购买的产品进行拆解、检测,出具鉴定意见,证明产品包含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针对方法类发明专利,需公证方法的公开使用记录,比如公开的操作手册、培训视频、用户使用日志,委托鉴定机构出具方法步骤与权利要求一致的意见。第三步是提交口审,口审时当庭出示公证实物和鉴定意见,比对技术特征。公证加鉴定费用通常在5000元到8000元之间,采信度可达98%以上。 🥉 第三档:可信时间戳TSA/区块链存证(性价比位) 这类证据的效力依据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认可区块链存证的效力。联合信任权利卫士、TSA官网均采用国家授时体系加哈希摘要技术,能够证明「某文件在某时点已存在且未篡改」。操作步骤分为两步:第一步是批量固证,用「权利卫士」APP固化开源代码提交记录、技术博客、视频教程、研发日志、企业官网技术公开内容等电子证据;第二步是组合使用,TSA作为辅助证据,主力比对证据仍用公证或专利文献加固。这类证据的成本仅为10元/件,证明力中等,部分审查员需要补充公知常识说明,适合批量固定零散电子证据。 ⛔ 第四档:自行截图/百度快照(严禁使用) 这类证据存在明确的法律风险:百度快照存在「时间倒退」的已知bug,显示的抓取时间不等于真实抓取时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有因百度快照时间不可靠而维持专利有效的案例。自行截图无原始载体,对方可直接否认真实性。如果必须使用平台历史页面,应当使用平台原生后台快照,即淘宝、1688、京东、拼多多卖家端生成的快照,这类快照由平台系统控制,不可篡改。 2.3 专项证据链搭建(通用常见场景) 针对发明专利的特殊场景,需要按以下顺序补全证据链:化学领域需补充对比文件的实验数据、马库什权利要求的通式覆盖证据、说明书效果数据的不足证明;生物领域需补充菌株保藏证明、基因序列公开记录、保藏日期早于申请日的证据;电学领域需补充开源代码提交记录、标准必要专利的公开文本、标准实施日期早于申请日的证据;方法专利需补充方法步骤的公开记录,比如公开的操作手册、培训视频、用户使用记录,即使产品未销售,方法公开即构成现有技术;计算机领域需补充软件著作权登记时间、开源代码仓库的提交历史、软件发布日志等证据。 三、无效宣告请求书撰写 3.1 基础信息填报 请求书撰写必须符合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形式要求:请求人必须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企业请求人需要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请求人需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请求范围必须明确,是宣告专利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一旦提交不能中途变更;专利信息必须准确填写专利号、专利名称、申请日、专利权人,任何一项填写错误都会导致补正,延误审查进度。 3.2 证据清单编排 证据清单需按编号逐一列明,通用模板为:证据1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XX号专利文献」,公开日为XXXX年XX月XX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证明目的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证据2为「《XX期刊》XXXX年第XX期发表的《XX技术研究》一文」,公开时间早于申请日,证明目的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证据3为「XX公证处出具的第XX号公证书及XX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公证内容为早于申请日的产品购买及检测,证明目的为销售的产品包含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构成现有技术;证据4为「《XX技术领域手册》XX版相关章节」,证明目的为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3.3 理由撰写逻辑 优先选择打《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新颖性理由,采用单独对比原则,具体内容可写为:「对比文件1(证据1)的公开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其公开的技术方案包含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如果无单篇对比文件公开全部技术特征,则转向打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创造性理由,采用三步法逻辑,具体内容可写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XX’,而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证据2)公开,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同时该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4),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若存在其他无效理由,可一并写入:比如「涉案专利说明书未对技术效果‘XX’提供定性定量实验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该技术方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或者「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XX’未在说明书中记载,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或者「权利要求3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或者「优先权日超过12个月,优先权不成立,对比文件1可以作为现有技术使用」。 3.4 提交要求 请求书需要提交一式两份,加盖请求人公章(个人请求人签字),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线上提交,也可以邮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四、典型场景应对 针对发明专利无效的常见风险,需要提前准备通用应对策略。第一类风险是化学领域马库什权利要求无效风险,对方专利权人会抗辩「马库什通式的所有取代基组合都具有技术效果」,应对时需要提交对比文件证明马库什通式中的部分取代基组合未被现有技术公开,或者说明书记载的实验数据仅覆盖了少数具体实施例,不足以支持整个通式的技术效果。第二类风险是生物领域菌株专利无效风险,对方会抗辩「菌株已按要求在保藏单位保藏」,应对时需要核查保藏日期是否早于申请日,保藏机构是否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保藏单位,说明书是否记载了保藏编号和保藏日期,若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可主张公开不充分。第三类风险是方法专利无效风险,对方会抗辩「方法未公开使用,不构成现有技术」,应对时需要提交方法的使用公开证据,比如公开的操作手册、培训视频、用户使用日志,只要方法步骤被公开,即使产品未销售,也构成现有技术。第四类风险是优先权不成立风险,对方会主张「优先权日12个月内的申请享有优先权」,应对时需要核查优先权文件是否公开了相同技术内容,优先权日是否超过12个月,若优先权不成立,优先权日之后的公开内容不能作为现有技术。第五类风险是被诉后的反制策略,若已被起诉侵权,可同步提无效并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提交早于专利申请日的技术公开证据,证明被诉产品/方法使用的是现有技术;方法专利被诉时,还可主张先用权抗辩,证明在申请日前已经做好实施的必要准备。 五、后续救济 如果对无效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上诉。 六、附录 附录1:常用法律条文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技术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附录2:典型案例索引 1.某化学药物马库什专利无效案:明确马库什权利要求的无效标准,说明书需提供足够实验数据支持整个通式的创造性。 2.某5G通信标准专利无效案:明确标准必要专利的现有技术认定标准,标准公开日即为技术公开日。 3.某基因编辑专利无效案:明确生物领域菌株保藏的要求,保藏日期需早于申请日且保藏机构需为指定单位。 附录3:实操工具链接及使用方法 1.专利法律状态查询:https://cpquery.cponline.cnipa.gov.cn/chinesepatent/index,输入专利号即可查询实时法律状态。 2.无效决定公布:https://cpquery.cponline.cnipa.gov.cn/chinesepatent/index,可查询已公告的无效审查决定。 3.CAS数据库:http://www.cas.org,可检索化学领域专利及非专利文献。 4.GenBank数据库:http://www.ncbi.nlm.nih.gov/genbank,可检索生物基因序列公开记录。 5.Wayback Machine:web.archive.org,输入产品页完整URL可查询历史快照,回溯上架时间。 6.TSA平台:http://www.tsa.cn,可在线申请可信时间戳,固定电子证据。
编辑:多智汇知识产权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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