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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IPO|9860万诉讼毁 IPO,维赛反索8020万

近期,商业界迎来了一场备受瞩目的专利诉讼大战,涉及金额高达9860万元。这场诉讼的双方分别是天晟新材与维赛新材,两家公司在行业内均享有较高声誉。然而,此次专利纠纷不仅引发了广泛关注,更对维赛新材的首次公开募股(IPO)计划造成了重大影响,导致其IPO进程受挫。



9860万索赔搅局IPO






诉讼初起

回溯至2023年3月,于资本市场的高度关注之下,维赛新材积极筹备,全力冲刺深交所主板 IPO,其更新的招股说明书中的每一项内容,均蕴含着公司长期以来的战略愿景与深切期望。

然而,天晟新材向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对维赛新材的上市计划产生了重大影响。天晟新材指控维赛新材的VICELL-V系列产品侵犯其ZL200910033041.X号专利,并请求法院判令维赛新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的VICELL-V系列产品,同时要求维赛新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980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60万元。

该诉讼请求不仅涉及产品停售和巨额赔偿,更直接关乎维赛新材的核心业务。值得注意的是,VICELL-V 系列产品作为维赛新材的主要营收来源,在报告期各期,该系列产品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3.69%、85.46% 和 80.99%。鉴于如此高的营收占比,一旦维赛新材在此次诉讼中败诉,其业务将面临严重冲击,这对正处于IPO冲刺阶段的维赛新材而言,无疑构成了重大危机。





专利无效与诉讼驳回

面对天晟新材的侵权指控,维赛新材迅速作出反应,积极行使权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由此开启了一场关乎企业核心利益的专利确权之争。在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双方就专利有效性问题展开了充分的举证与质证,分别提交了大量详实的证据材料,针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等关键要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2023年9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 “第 563653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依法宣告天晟新材所持有的 200910033041.X 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这一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审查结果,为维赛新材在此次专利纠纷中扭转了局面。一周后的2023年9月20日,青岛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决定,依法驳回了天晟新材的全部诉讼请求。维赛新材凭借积极有效的应对策略,成功化解了此次重大危机,而天晟新材的诉讼主张则未获法院支持,其诉讼策略遭受重大挫折。



天晟新材的上诉与后续动作
天晟新材对一审判决结果持有异议,随即采取法律救济措施,迅速启动上诉程序。2023年10月11日,天晟新材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旨在通过二审程序对一审判决进行司法审查,以图改变不利局面。
与此同时,天晟新材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涉案专利无效宣告决定,发起全面法律挑战。其首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专利无效决定的合法性进行质疑,随后因不服一审行政判决,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上诉案件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在专利侵权诉讼方面,天晟新材持续对维赛新材采取行动,针对维赛新材的 201210227684.X、201310206458.8、201310085012.4、201821858254.7、202122137496.5 五项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审查请求。

经过相关审查程序,在这场专利权益的攻防较量中,维赛新材的 201210227684.X 号专利被维持有效,而其余四项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天晟新材的上述一系列法律行动,使得维赛新材再次深陷专利纠纷的复杂局势,进一步加剧了双方专利诉讼案件走向的不确定性,使整个案件的发展态势更加错综复杂。




维赛新材的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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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缘由
在天晟新材持续性的诉讼举措影响下,维赛新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首次公开发行(IPO)进程被迫中断。2024年4月2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正式公告,明确维赛新材因主动撤回上市申请,其IPO程序正式宣告终止。
维赛新材方面认为,天晟新材所发起的一系列诉讼请求,并非基于合理合法的知识产权维权目的,而是存在主观故意,意图通过滥用诉讼程序,对维赛新材的上市进程设置障碍,使其无法满足上市条件与审核标准。这些诉讼行为如同诸多限制因素,极大地阻碍了维赛新材的发展进程,致使公司错失最佳上市时机,最终不得不终止上市计划。这种恶意诉讼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维赛新材的正常发展节奏,还对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市场形象造成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维赛新材在资本市场长期积累的努力与期望,因之付诸东流,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与市场布局也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捍卫企业正常发展秩序,维赛新材决定采取法律行动,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民事诉讼,要求天晟新材就其恶意诉讼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由此给维赛新材造成的各项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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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与进展
维赛新材在其提起的诉讼中,诉讼请求明确且坚定,充分彰显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强烈决心。
其一,维赛新材要求天晟新材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海宙,于《中国知识产权报》除中缝之外的显著版面位置,刊发书面致歉声明,通过公开赔礼道歉的方式,消除天晟新材恶意诉讼行为对维赛新材造成的负面声誉影响,恢复维赛新材的商业信誉。
其二,维赛新材基于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IPO)失败所遭受的多方面经济损失,提出了高达人民币8000万元的经济赔偿诉求。该赔偿金额的确定,是综合考量了筹备上市期间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因错失上市机遇而导致的潜在经济损失,以及公司业务发展进程受阻所引发的一系列损失等因素,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合理的计算逻辑。
其三,维赛新材主张天晟新材承担其为维护自身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此费用涵盖了律师费、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等一系列因应对恶意诉讼而产生的必要开支,这些费用的产生与天晟新材的恶意诉讼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维赛新材认为,吴海宙作为天晟新材的董事长,对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因此要求吴海宙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目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虽案件尚未进入开庭审理阶段,但维赛新材已依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青岛中院迅速作出裁定,冻结天晟新材、吴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名下其他等值财产。该财产保全裁定有效限制了天晟新材的部分财产流动性,切实保障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维赛新材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天晟新材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



企业应如何进行专利布局


维赛新材与天晟新材的专利大战为行业提供了深刻的警示。企业应高度重视专利布局的重要性,制定全面的专利布局策略,注重核心专利的申请和保护,及时申请专利,建立专利监控与预警机制,平衡专利质量与数量,并注重国际专利布局。通过这些措施,企业可以在市场竞争中保持竞争优势,避免陷入专利纠纷的困境。





相关警示及应对措施

1、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

维赛新材与天晟新材的专利纠纷,直接涉及到了企业的核心业务和主要产品。这提醒我们,知识产权不仅是企业法律权益的保障,更是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确保自身拥有强大的专利壁垒,以抵御竞争对手的侵扰。

2、IPO过程中需警惕知识产权风险

维赛新材在IPO冲刺阶段遭遇专利诉讼,导致其上市进程受阻。这警示我们,企业在筹备IPO时,必须全面评估自身的知识产权风险,确保不存在潜在的侵权纠纷。同时,企业还应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应对可能的风险。

3、积极应对专利诉讼,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面对天晟新材的专利诉讼,维赛新材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包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等。这告诉我们,在遭遇专利诉讼时,企业应保持冷静,积极寻求专业法律支持,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恶意诉讼

这场专利大战背后,也反映出行业内存在的恶意诉讼问题。恶意诉讼不仅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企业应秉持诚信经营的原则,加强行业自律,避免采取恶意诉讼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5、注重专利布局,提升企业竞争力

从长远来看,企业应注重专利布局,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和专利申请,提升自身的竞争力。这不仅可以增强企业的市场地位,还可以为企业在未来的商业竞争中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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