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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创造性审查

随着《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2023)(局令第 78 号)正式公布,并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根据 2024 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工作报告,2023 年完成了实用新型明显创造性审查和外观设计明显区别审查试点。说明实用新型的明显创造性审查真的要到来了。

以往实用新型递交后基本就能授权且很少收到审查意见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随着审查标准的趋严,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量以及授权量预计将显著下降。


01
《专利法》中创造性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法》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定义基本相同,仅发明在实用新型“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的基础上加入了“突出的”及“显著的”形容词,也就是说发明的创造性应当比实用新型高。但是具体如何区分,好像还是不明白,貌似很难有一个真实的案例,如果申请实用新型就具有创造性,申请发明就不具有创造性。


02
专利审查指南》中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专利审查指南》第六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指出: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应当低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
两者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存在区别,这种区别体现在下述两个方面。

即: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存在区别,这种区别体现在下述两个方面:

(1)现有技术的领域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不仅要考虑该发明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还要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以及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其中去寻找技术手段的其他技术领域。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2)现有技术的数量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可以引用一项、两项或者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 “简单的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02
审查趋势

原来只能下发22条2款 “新颖性”的审查意见,或26条3款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完整的审查意见,现在可以下发22条3款“创造性”的审查意见,可以预见以后实用新型收到审查意见的几率会大大提高。

与此同时,实用新型的申请数量会继续下降,授权率会降低,但申请质量会大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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