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由我所(多智汇)代理的一项外观设计专利被无效请求案件(专利名称:金属折叠*******充电器(W*9)、专利权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6日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再次维持该专利权有效。这是该专利第二次被同一无效请求人发起的无效宣告挑战。
时间线回溯至2023年12月,无效请求人东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首次针对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其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各部分的具体设计如支撑面板的具体形状及其与底板的连接方式、底座的形状、手表充电板的连接位置及方式等均存较为明显差异,其均为一般消费者容易观察到的部位,且使用时面向一般消费者部位的支撑面板上表面及连接部位的具体造型差异占整体比例较大,二者的区别点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故维持专利权有效。
无效请求人东莞市 ***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决定不服,于2024 年10月23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经法院审理,判决驳回无效请求人的诉讼请求,维持专利权有效。
此后,该无效请求人不服一审判决,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专利权有效。
同年,2025年5月,东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再次发起无效挑战,转而以《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为由挑战专利有效性,主张专利附图中“中心圆盘与包边的位置关系”存在歧义。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指出,涉案专利各视图表达内容一致,均显示圆形充电部的含三圈同心圆的圆盘与外围包边齐平,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综合考虑各视图、简要说明以及一般常识足以确定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权继续予以维持。
在此期间内,我所(多智汇)作为原告(本专利权人)代理,对包括上述无效请求人在内的众多专利侵权行为提起了诉讼维权,并均以胜诉结案,通过法律手段捍卫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后附:案件相关无效审查决定书、诉讼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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