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为 “蓝牙****盒(S**)”、专利号为 ZL20223*******.5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被告深圳市*泽电子有限公司、深圳万**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审判长:江剑军 审判员:黄燕璇 张丽绵 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泽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万**电子有限公司。 一、被告深圳市*泽电子有限公司、深圳万**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侵害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为“蓝牙****盒(S**)”、专利号为ZL20223*******.5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泽电子有限公司、深圳万**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万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多智汇知识产权